中国科学技术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科协”)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,其性质定位在历史上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巩固的过程。本文围绕科协“群众组织”与“人民团体”双重属性的形成与坚持,梳理其发展历程中的重要节点,阐述两个“来之不易”的深层含义,以期增进公众对中国科协性质与职能的理解。
一、明确科协性质:历时多年的定位历程
中国科协的性质,是指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。在我国众多人民团体中,中国科协的性质定位曾经历较长时间的探索与明确过程。
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,中国共产党创建了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。新中国成立后,为在执政条件下贯彻群众路线,党领导创建了一系列人民团体。在此背景下,1950年召开了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,成立了“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”(简称“全国科联”)和“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”(简称“全国科普”)。这两个组织作为自然科学界的人民团体,成为全国政协的组成界别。
然而,“全国科联”以学会为成员单位,旨在推动学术研究、服务国家建设;“全国科普”以个人为会员,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。二者均侧重于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与传播,尚未完全形成面向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团结、联系、服务工作的组织功能。
1958年9月,经合并调整,成立了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”。当时将其定位为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、社会主义的、全国性的科学技术群众团体”,强调其在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中的工具与助手作用,会员范围也扩大到积极参与科技活动的广大群众。这一时期,科协的科技工作者群体属性并不突出。
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科协活动中断。直至1979年12月31日,中共中央在批复中明确:“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,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之一。它是党团结和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,是党领导科学技术工作的助手。”这一批复具有重要意义,为科协的性质作出了清晰界定。
1980年3月,中国科协“二大”将名称确定为“中国科学技术协会”,并规定其为“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种科学技术工作者群众团体的联合组织”。1986年“三大”进一步表述为“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”。这两次章程的表述突出了“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”属性,但未同时明确其“人民团体”的政治地位,在定位上仍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。
1991年5月,中国科协“四大”在章程中明确规定:“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,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。”至此,科协兼具“群众组织”与“人民团体”的双重属性得以完整确立。从1958年到1991年,历经三十余年的实践与认识深化,科协性质的明确可谓“来之不易”。
二、坚持科协性质:在履职实践中深化认识
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、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,其性质决定了它既要保持群众组织的广泛代表性,又要发挥人民团体的政治功能。
人民团体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,具有政协界别地位,是党在特定领域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依托。新中国成立初期,党创建群团的初衷,就是在执政条件下坚持群众路线,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。群团组织不同于党政部门,它是以特定群众组织的形式,更贴近群众、更具亲和力地开展团结、引领、服务等工作,例如过去常说的“有委屈找妇联”,正是群团组织生命力的体现。
广义上看,群团组织具有双重属性:一方面,它是某一方面群众的组织,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;另一方面,它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职能依托,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。二者相互依存,不可偏废。只强调群众性,容易混同于一般社会团体,弱化政治引领;只强调机关属性,则易脱离群众,失去凝聚力和影响力。因此,如何既发挥党组在政治上的领导作用,又尊重群团组织民主决策机制,实现“机关”与“团体”的有机结合,是群团工作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。
基于上述理解,可从“群众组织”与“群工机关”二重性的角度,认识群团工作中的“机关化”和“行政化”问题:
机关化,主要指群团机关在工作中代替团体决策,不善于发挥委员会和代表的民主作用,不注重将党的意图与群众需求相结合,工作方式较为单一,影响团结引领实效。
行政化,则表现为群团与政府部门关系不够清晰:或是群团过度追求行政权力,或是成为行政部门附庸,弱化了桥梁纽带功能。
1979年中央明确科协性质后,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强调,党要保证科协等群众组织“主动负责地进行工作”,进一步确立了科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。
1985年,中国科协第二届主席周培源发表文章,提出我国科技界存在“三科”结构:科技行政机关(科委)、科技国家队(科学院)和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(科协)。这一概括明确了科协在科技体系中的定位。
然而,1985年6月起,科协一度被划归国家科委“代管”,在体制上变为“政群合一”,影响了科协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。尤其在县级层面,科协工作与科委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职能重叠,在机构改革中面临被合并或撤销的压力。1993年机构改革时,有关方面曾拟将中国科协划归国务院系统管理。经中国科协党组请示中央,并经第四届主席朱光亚向中央领导说明情况,最终在1995年“三定”方案中明确中国科协由中央书记处领导,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的“代管”局面,恢复了其群团属性与工作体系。
从“三科”构想的提出,到一度面临“代管”,再到恢复独立群团地位,前后历经三届全国委员会主席的努力。坚持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的性质,同样经历了一个“来之不易”的过程。
三、结语
中国科协的性质定位,关系到其在国家创新体系和科技治理格局中的职能发挥。明确其“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”和“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”双重属性,并在此属性下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,是科协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、建设“科技工作者之家”的根本保障。回顾历史,科协性质的明确与坚持,凝聚了多方探索与实践智慧,也为新时代做好科协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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